违建谁来拆?或行政强拆或相关部门强拆《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相关部门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该条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第44条之规定相对应,均确认了对此类违建行政部门有权直接强拆,而无需申请相关部门强拆。相关部门的相关相关部门解释也明确,此类违建相关部门不会作出非诉执行裁定。《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规定定,责令限期拆除在未经允许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相关部门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相关部门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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